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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海娟与被告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娟,张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73号原告孟海娟,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张军,男,汉族,40岁,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海娟与被告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海娟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