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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孙世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世英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04号罪犯孙世英,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山西省临汾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孙世英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以(2009)尧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孙世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世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