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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钟锡祺与李轶、佟义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锡祺,李轶,佟义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955号原告钟锡祺,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习心中,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星,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轶,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被告佟义耘,曾用名:佟小凤,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原告钟锡祺诉被告李轶、佟义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习心中、钟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轶、佟义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锡祺诉称,被告李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8日,被告李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0厘,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案涉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佟义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李轶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8日起按月息20厘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佟义耘对被告李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李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30000元,月息20厘。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再查,被告李轶、佟义耘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1999年7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李轶借其人民币30000元一直未还,并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为证,现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0厘从借款之日(201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两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而案涉借款发生于2012年5月8日,处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已与原告明确约定案涉债务为被告李轶的个人债务,或者原告明知两被告之间曾经约定案涉债务为被告李轶的个人债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佟义耘对被告李轶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锡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0厘从201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佟义耘对被告李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铮铮代理审判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