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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正海与解宗政、王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海,解宗政,王瑞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胶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张正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宗政,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瑞芹,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正海与被告解宗政、王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解宗政、王瑞芹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