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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翔其与陈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翔其,陈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陈翔其。委托代理人徐淳桢,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礼明。被告陈佳定。委托代理人盛农、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翔其与被告陈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翔其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翔其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佳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62000元,由陈翔其负担。审判长  唐宇明审判员  冯朝昱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