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尹开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尹开红,被执行人李密,).被执行人周春林,).被执行人李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密应当偿付申请执行人尹开红借款277171元,缴纳案件诉讼费653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4058元。由被执行人周春林、李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密、周春林、李笑的银行存款2877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