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6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体琼与秦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体琼,秦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6610号原告张体琼,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被告秦亮亮,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原告张体琼与被告秦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宏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体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亮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体琼诉称:2013年9月30日14时0分,我乘坐尹世民驾驶的小货车(车牌号:京P1GS**)停放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南堤村西(由西向东),被告驾驶着大货车(车牌号:冀AV23**)由西向东行驶,导致两车相撞我受伤,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治,因我身孕5个月,医院采用保守治疗,我的病情为血管性头痛,并休息17天,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事后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医疗费629.5元、误工费3400元、护理费3400元、交通费460元,共计7889.5元。被告秦亮亮辩称: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部分我同意承担,不合理的不同意承担。事发时我是自己给自己干活。由于是醉酒驾车,事后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是酒后驾车,虽然我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保险公司未垫付费用,我同意自己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14时许,秦亮亮酒后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冀AV23**)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南堤村西口时,与停在此处的张体琼驾驶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P1GS**)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尹世民车内同乘人员张体琼受伤。事发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亮亮负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秦亮亮体内酒精含量为200.4mg/100ml。2013年10月22日,秦亮亮被本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秦亮亮现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服刑。事发后,张体琼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简称:同仁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张体琼的伤情为:脑外伤、血管性头痛。经核实,张体琼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00.5元、误工费34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4200.5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含急救费用票据)、病例手册、诊断证明书、协议书、(2013)通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秦亮亮驾驶的车辆与尹世民所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体琼受伤,秦亮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秦亮亮系酒后驾车,被判处刑事处罚,且秦亮亮系个人行为,虽秦亮亮称其所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承保公司未垫付本次事故相关的费用,秦亮亮本人亦同意承担此次事故给张体琼造成的合理损失,故秦亮亮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张体琼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张体琼主张的医疗费,应当以其提交的正式医疗费票据为准,对其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体琼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医出具的医嘱结合张体琼的伤情予以确定;收入情况应根据张体琼所从事的工作予以确定,张体琼现从事个体运输行业,其所主张的每天二百元的工资标准并不高,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体琼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医院出具的其需要护理的医嘱,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体琼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合理交通支出予以酌定,对其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亮亮赔偿原告张体琼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张体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秦亮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宏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