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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东阿县姚寨镇后八村委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军,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张树军,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方新,主任。原告张树军与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八里村委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方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军诉称:2007年原告与后八里村委会签订了村文化大院的建设工程合同。2008年7月,原告与他人一起为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建造文化大院,办公楼2层、隔断等建筑工程,总工程款一共是32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22.2万元的工程款,下欠98000元,其中有原告20000元未予支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围绕其诉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二、施工合同协议。证据三、结算清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建设文化大院的事实,且后八里村委会仍欠原告工程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9日,原告张树军与被告后八里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7月,原告开始为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建造文化大院,办公楼2层、隔断等建筑工程,总工程款一共是32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22.2万元的工程款,下欠98000元,其中有原告2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代表人张方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辩论及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军与被告后八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并不违背法律,本院认定有效。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出具结算清单上写明仍欠原告张树军工程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建筑工程款。现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下欠工程款2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后八里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军建筑工程款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利代理审判员  田 帅人民陪审员  李召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