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亚绒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绒,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3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绒,无业。委托代理人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九锦台商业一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年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O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向张亚绒支付违约金165397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8940元。但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开发建设“九锦台(西安首府)”商品房项目,其中10号楼41101、41201、51101、51201、11号楼10202、10402、11402号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亚绒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执行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开发建设“九锦台(西安首府)”商品房项目10号楼41101、41201、51101、51201、11号楼10202、10402、11402号房产(预售许可证号:2010030)。二、终结本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吕海军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