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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蔡昊、朱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蔡昊,朱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陈和平,市民。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昊,市民。被告朱海全,市民。原告陈和平诉被告蔡昊、朱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欣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海全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和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昊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和平诉称,2012年8月17日,蔡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同时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五个月,被告朱海全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海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海全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和平与被告蔡昊系朋友关系,被告蔡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8月17日向原告陈和平借款5万元,原告陈和平与被告蔡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使用期限为5个月,被告朱海全在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被告蔡昊于2013年4月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由蔡昊在陈和平处2012年8月10日借款伍万元,由左善培担保的,2012年8月17日由朱海全担保伍万元,现本人保证在2013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和利息,承诺人:蔡昊,2013.4.5”。借款到期后,原告陈和平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海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和平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3)阜城民初字第045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朱海全的工资款5万元予以冻结。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和平与被告蔡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蔡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被告朱海全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一份、原告陈和平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450-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被告朱海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蔡昊向原告陈和平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应对被告蔡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海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蔡昊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海全代被告蔡昊偿还原告陈和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朱海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蔡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朱海全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