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东法、胡满照等与吴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法,胡满照,范合敬,胡卫中,胡培中,周电方,赵良明,赵重恩,刘孟增,刘民轩,张振方,吴永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东法,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满照,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合敬,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卫中,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培中,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电方,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良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重恩,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孟增,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民轩,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振方,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兵,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法、胡满照、范合敬、胡卫中、胡培中、周电方、赵良民、赵重恩、刘孟增、刘民轩、张振方与被告吴永兵、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生于2013年11月17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向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