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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东法、胡满照等与吴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法,胡满照,范合敬,胡卫中,胡培中,周电方,赵良明,赵重恩,刘孟增,刘民轩,张振方,吴永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东法,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满照,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合敬,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卫中,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培中,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电方,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良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重恩,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孟增,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民轩,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振方,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兵,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法、胡满照、范合敬、胡卫中、胡培中、周电方、赵良民、赵重恩、刘孟增、刘民轩、张振方与被告吴永兵、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生于2013年11月17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向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