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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应伟与张勇、杜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伟,张勇,杜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吴应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1日,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现住仪陇县。被告:杜宗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5日,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伟诉被告张勇、杜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伟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应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应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