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应伟与张勇、杜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伟,张勇,杜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吴应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1日,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现住仪陇县。被告:杜宗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5日,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伟诉被告张勇、杜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伟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应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应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