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文,干部。被执行人陈红汝(又名陈宏汝),职工。被执行人陈兰珍(陈红汝之),出生年月不详,职工。申请执行人周天文与被执行人陈红汝、陈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黄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亮亮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边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