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军民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民,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朱军民。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斌,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路北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民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民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军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朱军民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