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汪立山与陈益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山,陈益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汪立山,委托代理人:徐继根。被告:陈益民,委托代理人:叶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山诉被告陈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立山负担。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