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佃龙与刘付贞、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佃龙,刘付贞,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徐佃龙,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陵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鲍荣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斌,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贞,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马俊峰,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桂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峰,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成明,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单位员工,住本单位宿舍。原告徐佃龙与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佃龙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斌、被告刘付贞、被告刘付贞与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俊峰、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佃龙诉称,2013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刘付贞驾驶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的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我发生刮碰,造成我受伤。事故发生后,我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部治疗。我与被告协商不成,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98.18元、误工费12000元、维修费500元、停车费39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5637.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佃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单据6张;3、诊断证明1份、病假证明11份、单位工资证明1份、房屋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4、停车费发票1张;5、出租车发票7张、加油费发票1张;6、购买营养品发票9张。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付贞垫付医疗费2961.46元。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其他待质证后答辩。被告刘付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医疗费单据3张。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我方同意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我公司仅按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国泰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刘付贞驾驶鲁x**号轿车沿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历山路省商校门口北100米处停车时汽车上乘客付国栋开右后车门时,适遇原告徐佃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历山路机动车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徐佃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付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佃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付国栋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徐佃龙伤后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治疗。另查明,鲁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付贞与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承包关系,且该车在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付贞已为原告徐佃龙垫付医疗费2961.46元。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对该认定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付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徐佃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本院确认被告刘付贞按照90%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徐佃龙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鲁x**号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且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刘付贞之间存在运营利益关系,对原告徐佃龙的损失应由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徐佃龙主张医疗费898.18元,提交了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其中济南中医癫痫病医院出具的门诊费单据数额为455元,因原告徐佃龙不能证明此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支持医疗费443.18元。原告徐佃龙主张误工费12000元,提交了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单位工资证明、房屋购销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告徐佃龙误工90天、在济南金凯综合商城租赁门头房从事电脑维修和配件经营,本院认为原告徐佃龙与济南金凯综合商城仅系租赁关系,济南金凯综合商城无法证明原告徐佃龙的每月收入及本次损失情况,本院酌定误工费标准按照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5755元计算,本院支持误工费6438.75元(25755元÷12个月×3个月)。原告徐佃龙主张维修费500元,提交了维修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佃龙主张停车费39元,提交了停车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佃龙主张交通费300元,提交了交通费发票,此项费用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元。原告徐佃龙主张营养费900元,提交了购物发票,原告徐佃龙未提交医疗机构有关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300元。原告徐佃龙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未提交证据,因原告徐佃龙之伤较轻,尚达不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规定,该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据此,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原告徐佃龙主张的医疗费443.18元、误工费6438.75元、维修费5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停车费39元由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90%的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徐佃龙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因鲁x**号车辆在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10万元,上述由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停车费35.1元(39元×90%)应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医疗费443.18元。二、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误工费6438.75元。三、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车辆维修费500元。四、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交通费100元。五、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营养费300元。六、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徐佃龙赔偿停车费35.1元。七、驳回原告徐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元,由被告刘付贞、被告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毅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甄燕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