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清燕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燕,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41号原告朱清燕。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陈洋。委托代理人高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燕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 海 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