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学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