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许国锋、许建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许国锋,许建锋,吴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施建峰。被告:许国锋。被告:许建锋。被告:吴冰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许国锋,许建锋、吴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建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国锋,许建锋、吴冰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