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夏云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夏云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诉讼代理人范晓东。诉讼代理人柴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夏云兰,女性,汉族,45岁。被告王海军,男性,汉族,43岁。被告夏飞,男性,汉族,34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夏云兰、王海军、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夏云兰、王海军、夏飞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静涛1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