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至强、张湘琳与厦门永福贵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至强,张湘琳,厦门永福贵投资有限公司,林加其,叶彦君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987-1号原告李至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湘琳,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舟雄、周国君,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福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建章,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加其,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叶彦君,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以上两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建章,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李至强、张湘琳与被告厦门永福贵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加其、叶彦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李至强、张湘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永福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至强、张湘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李至强、张湘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李至强、张湘琳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规定: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