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国与王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王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夏国。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阳。原告夏国与被告王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