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何某、林某某、梁某、李某、张某、郭某某、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丽,何春,林国良,梁爽,李讯,张诚,郭天文,邹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