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建设集团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某,男,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山东上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某、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承建了被告的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A-6号楼AB区工程,并于2005年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之后双方约定被告以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建筑面积:220.4平发米,总价款773174元)及643号商铺(建筑面积:247.11平方米,总价款847679元)抵顶原告工程款1620853元。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交付上述房产并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令被告将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及643号商铺交付原告,否则赔偿原告交接损失。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涉案的房产至今未能办理过户的原因是因其他法院有违法查封情形所致,答辩人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除司法冻结手续,以争取早日办理过户。至于原告所主张如不能办理过户赔偿损失问题,在本金范围内答辩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A-6号楼AB区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验收交付被告使用。2008年12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0853.21元,原被告协商同意以被告开发的商铺冲抵工程款,由原告选定商铺,并办理冲减手续。2009年1月9日,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和643号商铺;两商铺总价值1620853元,抵顶原告工程款1620853元。上述房产被告至今未交付原告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房款冲抵工程款跟进落实表》、《认购通知书》、《商铺认购协议书》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2009年1月9日,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643号商铺的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0853.21元;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和643号商铺,两商铺总价值1620853元;且原被告协商同意以被告开发的商铺冲抵工程款,故应认定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向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支付两商铺价款1620853元。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643号商铺应归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应将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643号商铺交付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及643号商铺归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某某国际物流城服装城市场B1区6号楼642号商铺及643号商铺交付原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19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某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廷审判员 许云鹏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