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向勇刚与戴桂芳、肖浇华、邓松彬、刘康成、谢学军、刘问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勇刚,戴桂芳,肖浇华,邓松彬,刘康成,谢学军,刘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98-1号申请执行人向勇刚,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唐田新村杜家屋组***号。委托代理人刘佩,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桂芳,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金家村大塘组。身份证号:4325031963********。被执行人肖浇华,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25031965********。被执行人邓松彬,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祖保村凡家组。身份证号:4325031968********。被执行人刘康成,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25031966********。被执行人谢学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明星村作家组。身份证号:4325031973********。被执行人刘问华,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东界村*房组。身份证号:4325031977********。申请执行人向勇刚与被执行人戴桂芳、肖浇华、邓松彬、刘康成、谢学军、刘问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2013)天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65598元(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11‰计算,从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1日),罚息98398元(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665‰计算,从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1日)。律师费用23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000元,本案执行费10290元,共计963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桂芳、肖浇华、邓松彬、刘康成、谢学军、刘问华银行账户存款9632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