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文生与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生,曹玉春,师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生,男,194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师东芹,女,1955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文生与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于2013年7月1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