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佟佰森与铁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佰森,铁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佟佰森,男,住珲春市。被告铁娥,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佰森与被告铁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佰森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佰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佰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张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