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喜爱、尹利洪与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136号原告尹喜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利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秀枝,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喜爱、尹利洪诉被告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喜爱、尹利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喜爱、尹利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