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精良汽车修理厂与山西省应用技术学校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精良汽车修理厂,山西省应用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精良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投资人李乐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应用技术学校,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凌云,职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万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缺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90元,执行费2977.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