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xx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住XX。因涉嫌赌博罪,2013年9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娇、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吴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XX在自己家中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接受下线李雄芳、罗明华、罗整军等二十余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并将部分码单报给上线。被告人刘X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原始码单、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刘存根、罗整军、李雄芳、曾春燕、罗明华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属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艾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