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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凤与被告蒋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蒋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71030XXXX,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被告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0XXXX,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与被告蒋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