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凤与被告蒋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蒋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71030XXXX,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被告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0XXXX,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与被告蒋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