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张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张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国良。被告张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张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0元,减半收取342.00元,由原告王国良承担。审 判 长  孙爱权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