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张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张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国良。被告张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张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0元,减半收取342.00元,由原告王国良承担。审 判 长 孙爱权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