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涞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住涞水县。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涞水县第八届政协常委。2013年1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革、杨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建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因张涿高速施工阻断了下庄村原有跑马道,影响了下庄村村里乘骑经营者的经营。经下庄村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涞水县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出资给下庄村修建临时性跑马道,临时跑马道由三坡管委会负责规划、设计,由下庄村委会负责组织施工,工程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和工程款通过涞水县交通局下拨。三坡管委会在对临时性跑马道进行规划、设计后,需在临时性跑马道界外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候客区,占用了被告人陈某某承包的河滩地。下庄村村干部在对临时跑马道内占地情况进行丈量、登统时未对该候客区进行丈量、登统。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负责登统工作的村会计说,因临时跑马道候客区占用自己承包的河滩地,需要补偿15000元,宋某某便在临时跑马道占地表上给被告人陈某某登记候客区占地款15000元。在临时跑马道占地补偿款下拨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支取了候客区占地款15000元。但根据实际情况,该候客区占了被告人陈某某1000平方米的河滩地,按张涿高速占地补偿标准应为462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骗取占地补偿款10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将赃款退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因张涿高速施工阻断了下庄村原有跑马道,影响了下庄村村里乘骑经营者的经营。经下庄村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涞水县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出资给下庄村修建临时性跑马道,并对临时跑马道占用的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进行补偿。临时跑马道由三坡管委会负责规划、设计,由下庄村委会负责组织施工。三坡管委会在对临时性跑马道进行规划、设计后,需在临时性跑马道界外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候客区,占用了被告人陈某某承包的河滩地。但登统时未对该候客区进行丈量、登统,也就没有候客区的土地补偿款。已上报的村集体和其他农户的土地补偿款下拨村里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因补偿款已数额固定,国家不再增加补偿,陈某某便得不到补偿款。被告人陈某某就对负责登统工作的村会计说,因临时跑马道候客区占用自己承包的河滩地,需要补偿15000元,宋某某便在临时跑马道占地表上给被告人陈某某登记候客区占地款15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支取了该款。但根据实际情况,该候客区占了被告人陈某某1000平方米的河滩地,按张涿高速占地补偿标准应为462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骗取占地补偿款10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将赃款退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三坡镇下庄村临时跑马道候客区占用其河滩地1000平方米并补偿15000元大部分是虚报,实际应该补偿4620元,其多领取了10380元。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占用三坡镇下庄村道路,高速指挥部同意修建跑马道,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支取工程款。3、证人迈某某证言,其任涞水县野三坡管委会规划科科长,对三坡镇下庄村跑马道进行测量情况。4、证人宋某某证言,三坡镇下庄村临时跑马道的占地情况,陈某某对其说修建候客区占了他的河滩地,需补偿15000元;后陈某某支取了这笔钱。5、证人杨某某证言,其担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现金会计,陈某某支取了临时跑马道占用他承包的河滩地的补偿款15000元。6、证人刘某某证言,其担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党支部委员,下庄村临时跑马道占用了陈某某的部分河滩地,占地补偿款15000元,陈某某支取候客区补偿款村委会没有开会研究过。7、张涿高速公路记账凭证证实:2010年8月27日,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往下庄村拔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437805元。8、城关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0年8月27日,城关信用合作社向下庄村委会转账跑马道补偿款166055元。9、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证实:2010年8月27日,下庄村村民委员会收涞水县张涿高速公路指挥部跑马道征地补偿款166055元。10、城关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0年8月27日,城关信用合作社向福泰公司转账工程款271750元。11、河北省保定市建筑业专用发票证实:2010年8月27日,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涞水县张涿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款271750元。12、记账凭证证实:2010年8月28日,下庄村村委会收高速公路占地款166055元。13、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证实:2010年8月27日,下庄村村委会收到涞水县张涿高速公路指挥部跑马道征地拆迁补偿款166055元。1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证实:2010年8月28日,下庄村村委会收到涞水县张涿高速公路指挥部跑马道征地拆迁补偿款166055元。15、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2010年8月27日,下庄村村委会借入金额166055元。16、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3年1月22日,陈某某退回非法所得款项10380元。17、陈某某户籍证明信、政简历、涞水县政协常委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政简历信息,时任下庄村村委会主任,现任下庄村党支部书记、涞水县第八届政协常委。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下庄村修建临时跑马道过程中,对修建临时候客区占用其河滩地漏登的机会,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便利,超标准领取村集体及村民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下庄村修建临时跑马道,并由下庄村委会施工,后占地补偿款及赔偿款均拨付到下庄村委会。被告人陈某某领取的占地款并未采取虚报的办法上报高速指挥部进而骗取到国家财物,而是在国家的补偿款已拨付给村委会后,其利用职权侵占了已经属于村集体或其他需领补偿款户的补偿款,其冒领的行为并不能引起国家财物的损失,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利用职务非法占有村集体和由村集体暂时管理的其他村民的财物,应成立职务侵占罪,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数额刚达到犯罪立案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刘东生代理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