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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芬诉被告徐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芬,徐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陈卫芬,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静,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海,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芬诉被告徐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X号千鹤家园乙X号楼X号(房屋权属证书号:京房权证朝私X字第XX**号)房产,并自愿用自有的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XX**号房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X号千鹤家园乙X号楼XXX号(房屋权属证书号:京房权证朝私X字第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