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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开元翠与陆立娥、张金平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华霞,开元翠,陆立娥,张金平,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张正余,张正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60号原告单华霞,农民。原告开元翠,农民。原告陆立娥,农民。原告张金平,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超,镇长。委托代理人徐腾。委托代理人刘光凯,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正余,农民。第三人张正杨,农民。原告单华霞、开元翠、陆立娥、张金平诉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起诉理由为:2012年第三人张正杨(在原告东侧)其宅基地的基础上向后扩建,占用公用土地,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出行。原告多次向房山镇房管办、房山镇政府、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反映,没有处理结果。2013年8月初,第三人张正余(在原告西侧)看见无人管此事,不顾及原告及多人反对,在宅基地效法张正杨向后扩建,致使公用土地又被占用,原告多次向房山镇房管办、房山镇政府反映,政府与房管办的人仅仅下来说说而已,没有脚踏实地的清理非法建筑,以至于第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出行,甚至连机动车都进不去,进去了出不来,出去了进不来。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第三人违法建筑拆除,本院认为,第三人张正余、张正杨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在其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向后扩建约1米,系违法行为,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已���了相应的处理。四原告系第三人后排邻居,中间相隔一条公共道路,被告向后扩建,没有占用公共道路,且未影响原告正常通行等相邻权利,也未侵害原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原告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华霞、开元翠、陆立娥、张金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郭 巍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周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