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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之锦与鲍虎、陈传龙等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锦,鲍虎,陈传龙,谢伟成,曹正剑,夏辉,唐开奇,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66号原告:张之锦,男,1997年6月2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守兴,男,195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鲍虎,男,1997年9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鲍德,男,系鲍虎父亲。被告:陈传龙,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宏星,系陈传龙父亲。被告:谢伟成,男,学生。被告:曹正剑,学生。法定代理人:马兰,女,系曹正剑母亲。被告:夏辉,学生。被告:唐开奇,学生。法定代理人:唐从发,系唐开奇父亲。被告: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原告诉上述被告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勤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