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XX********。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姣于2013年12月6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凤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邓广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琢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