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佟永浩申请执行天盛嘉森唐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永浩,天盛嘉森唐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佟永浩。被执行人天盛嘉森唐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佟永浩申请执行天盛嘉森唐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2013)第1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