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邓烈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烈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33号罪犯邓烈云,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湖北省松滋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邓烈云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以(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8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0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邓烈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6次,余25.3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烈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