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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立民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与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立民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河口工业开发区一区3号。法定代表人:原始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莉,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郜家店镇。委托代理人:王国震、宋丹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立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被上���人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院审查上诉人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书面提出撤回对营口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案已不存在管辖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贵审判员 刘 奇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