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申请对天津仰韶方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天津仰韶方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保字第88-1号申请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远洋大厦A座19-21层。负责人:孙家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璐,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仰韶方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书香园1-2-309。被申请人: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渑池县会盟大道西段。申请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称,2013年5月至6月,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理订舱出运货物,共委托8票,产生海运费305200美元。对于上述海运费,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未予支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万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仰韶方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