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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xx村x组。被执行人李x,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xx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按照执行通知书将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850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x银行存款735100元(利息已计至2013年12月6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