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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恒彩、刘乃芝等与临沭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沭县供电公司,张恒彩,刘乃芝,于航,于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沭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志,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彩,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芝,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航,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洋,居民。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传宝,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沭县供电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沭民一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12)沭民一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朱萱萱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春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