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伟与高福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高福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339号原告高伟。被告高福泉(高付泉),原告高伟与被告高福泉(高付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伟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高福泉(高付泉)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