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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伟与高福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高福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339号原告高伟。被告高福泉(高付泉),原告高伟与被告高福泉(高付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伟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高福泉(高付泉)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