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文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54号罪犯李文清,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4)淮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交30000元)。李文清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文清的定罪量刑。2008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文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清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