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雷文珍与李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珍,李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219号原告雷文珍,女,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光德,男,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珍与被告李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珍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文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文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