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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运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