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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裁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波与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裁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波。委托代理人段永龙,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琼,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铁路新村1栋3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孙斋亮,总经理。案外人龚琳坤(曾用名龚茂坤)。委托代理人黄继萍,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与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达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园城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世纪园城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层(权1206481)的房屋。现案外人龚琳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龚琳坤异议称,2012年3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世纪园城投资公司为龚琳坤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汇龙湾洛克中心1栋5层5014、5015号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世纪园城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嗣后,龚琳坤在房管中心了解到,上述房屋于2013年8月7日已经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致使龚琳坤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现龚琳坤提出查封异议,请求予以解封。龚琳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2民事判决书1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490号民事判决书1份、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户籍证明各1份。申请执行人张波辩称,对案外人龚琳坤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处理。经审查查明,张波与百联达公司、世纪园城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金牛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百联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波支付其差欠的截止2011年8月9日的固定收益31353元以及违约金,世纪园城投资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因世纪园城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5日张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出具(2012)金牛执字第2050-2074、2246号以及(2013)金牛执字第58、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世纪园城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层(权1206481)的房屋。另查明,龚茂坤与世纪园城投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本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2民事判决,判决由世纪园城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龚茂坤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层5014、5015号商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等。世纪园城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2012)成民终字第64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明,龚琳坤与龚茂坤系同一人。本院认为,依据本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2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490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龚琳坤系本院查封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汇龙湾洛克中心1栋5层5014、501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本院对龚琳坤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中止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汇龙湾洛克中心1栋5层5014、5015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曾祥海审 判 员  廖群艳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