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法定代表人吴水田,董事。委托代理人金素,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王家溪口138号。法定代表人何新家,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素、被告法定代表人何新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至10月,其按被告要求加工模板并交付定作物,被告结欠加工费人民币52263.32元未付,经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其加工属实,结欠金额正确,因加工的模板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付款。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起,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加工模板,截止2012年10月,累计产生加工费人民币101156元。2012年6月20日、8月22日及10月29日,原告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9350.80元、46098.40元及5706.80元,被告收票后均予抵扣。其后,被告支付了人民币48892.68元,尚欠人民币52263.32元未付。现原告以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但被告未付款为由,起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提供宁波市奇强精密计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欧德模具前舱盖左右铰链臂和前舱盖左右铰链座模具验收问题”的函件,称经其客户检验,原告加工的模板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予认可。经释明,被告表示不申请鉴定,但保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对账单、加工计价表、图纸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对结欠加工费的金额无异议,予以认定。现原告已完成加工,被告理应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52263.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加工的模板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申请鉴定,故不予采信,被告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高惠精密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5226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3元,由被告宁波欧德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