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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潘垚土与林孔交、潘水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03号之二原告:潘垚土,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冷英华,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祖锋,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孔交,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林柄贵,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潘水生,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垚土被告赖达雄、被告熊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垚土于2013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垚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潘垚土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绍峰 微信公众号“”